第 4 條
本府提供交通服務方式如下: 一、學校提供交通工具接送。 二、學校提供交通工具接送確有困難者,補助學生交通費。 前項第一款之服務對象,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外,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 生,以於本府鑑輔會安置之學校就讀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