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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府提供交通服務方式如下:
一、學校提供交通工具接送。
二、學校提供交通工具接送確有困難者,補助學生交通費。
前項第一款之服務對象,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外,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
生,以於本府鑑輔會安置之學校就讀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