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交通車接送服務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自有或租用之交通車負責接送。集中式特教班辦理校外教學時 ,得使用交通車接送,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二、學期中臨時有交通車接送需求者,學校應依學生實際需要,提供接送 服務。如需增派車輛者,應檢具該生接送需求事證,報請本局核准後 實施。 三、交通車接送時間及行車路線,應於每學期開學前,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與學校協調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