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局參酌學生實際需求、學校 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但國民教育階段學生 以居住於學區內或經本府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其上下學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