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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第 3 條
就讀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
簡稱學生),經學校評估認定為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交通
服務。
前項學生指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鑑定具身心障礙資格或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一項學校評估,指學校於訂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時,考量其年齡、能
力現況、行動輔具使用、就學交通狀況及交通能力訓練等因素,評估學生
自行上下學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