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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第 3 條
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局參酌學生實際需求、學校
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但國民教育階段學生
以居住於學區內或經本府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其上下學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