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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