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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第 2 條
就讀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
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表件,於新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期間內,經由就讀學
校向本局申請交通服務。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
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
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陪伴
者陪同上下學者。
前項專業評估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