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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學校應以普通班課程為基礎,經適當調整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系統性、
銜接性與統整性之適性課程;並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議決,安排適當
之特殊需求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