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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 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課程之規劃。 特推會審議之特殊教育課程,應送課發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