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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就身心障礙學生之下列事
項,依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訂定校內作業規定,並協調各處室確實執行:
一、免除參與常態編班、班級及導師安排。
二、就讀班級酌減人數。
三、排課協調。
四、成績考查與作業調整。
五、提供考試評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