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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
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普通班,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