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教師,依法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服 務優良有輔導紀錄可查者,如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 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敘獎;如為私立學校,得予以獎勵。各該教 師並列入本府特殊教育優良人員選拔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