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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每學年應至少接受三小時之 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