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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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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
    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