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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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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小補校組織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三)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四)幹事一人、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
      師一人,均由原國民小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五)教師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