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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存 1、學籍紀錄表(如附件九)。 2、畢業生成績證明書名冊。 3、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 1、新生名冊。 2、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3、學生學籍更正名冊。 4、教職員名冊(如附件十)。 (三)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本局知悉並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