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小補校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如
附件七);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如附件八):
1、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3、學習領域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
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丙
等以上者。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準用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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