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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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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小補校學生之入學、轉學、休學及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者,由學校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
      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就讀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每學期以轉學
        一次為限。
     2、學生申請轉學,學校應核發轉學證明書(如附件一);申請轉學
        之學生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如欲回原校就讀,且原肄業年級尚
        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4、國小補校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
        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三)休學:學生因故需辦理休學者,應由學生或其家屬(應具委託書)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復學:
     1、因特殊原因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
        級就讀。
     2、其他因素肄業者,申請復學,經國小補校校務會議同意後,由學
        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