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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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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修及補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及補修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內編列。
(二)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於
      上課期間開課者,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高級中等學校之支給數額辦理;於課後或寒暑假期間開課者,每節
      支給五百五十元,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重修及補修之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
      ;如不敷使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之
      支出,不得逾其學分費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重修或補修課程如有實習(驗)者,得酌收實習(驗)費或材料費
      。但每人每學分收費,以二百元為限。
(五)學生已享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及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