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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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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修或補修期間,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
    分之一者,該科目不予成績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