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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本府社會局及衛生局應配合鑑輔會之作業時程,提供所管身心障礙兒童、
發展遲緩幼兒或接受早期療育幼兒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