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鑑輔會應於前條第一項各款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內容、日期、時間及 地點等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或家長。 評估報告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學生或家長。鑑定安置會議議決結果及 資格證明書,應以書面通知送達學生或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