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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學生應依下列程序,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第二條所列事項:
一、經其就讀學校、園所向鑑輔會申請。
二、屆齡入國民小學而未就讀園所者,經其學區所在學校向鑑輔會申請。
三、前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未入學者,逕向鑑輔會申請。
學生為未成年人者,前項申請應經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家長
)之同意。
鑑輔會及學校、園所對於第一項申請,不得有拒絕或延遲進行評估等情事
。
鑑定、安置應自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需轉介前介入以確認
特殊教育資格者,應自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