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鑑輔會各小組應每年定期分析各區、各教育階段學生提報鑑定之人數、特 殊教育類別、教育安置情形及相關支持服務需求等內容,以供本局設置各 類特殊教育班級,配置心評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相關支持服務資源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