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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資格證明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                
一、破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辨識使用。
二、更正個人身分資料欄位內容。
三、加註或變更考試評量服務措施。
資格證明書經補發或換發者,原證明書作廢。涉及特殊教育資格類別變更
、類別附註或逾重新鑑定日期等事項,應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辦理。
資格證明書之補發或換發,應由學生或家長向就讀園所、學籍所在學校或
原就讀學校之特殊教育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學校、園所應於協助備妥
相關文件後,送鑑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