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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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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
    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分發入學,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檢具相關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核轉,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核定
    分發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