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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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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僑生回國就讀國民小學,應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在臺已具
    有合法居留身分或取得期限六十日以上停留許可,得於回國之次日起
    九十日內,檢具入學申請表、僑居地居留證件、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由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檢核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申請入國小一年級上學期肄業者免),向僑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