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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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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
    下:
(一)學童應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
      內,且非寄居身分,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學童,依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但符合前款及
      下列要件者,得優先申請隨其兄弟姊妹就讀:
     1、兄弟姊妹就讀額滿學校一至五年級。
     2、與其兄弟姊妹屬同一戶籍,且弟妹出生時與兄姊設籍同戶籍或與
        兄弟姊妹同時遷入同戶籍。
     3、戶籍設籍基準日為三月二十日,且額滿學校學區設籍滿二年。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由學
      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局核
      定額滿外,不得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學童未於新生報到日報到,經學校以掛號信件通知後,至遲應於六
      月一日前完成報到。逾期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缺額
      則由學校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五)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三十
      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
      二款規定排序。但自分發報到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如戶籍遷出
      學區者,由區公所通知學校於新生分發名冊予以剔除。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