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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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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中中輟生安置補校:
(一)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經輔導室及導師查核認可後,
      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討論。
(二)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日間部原班。
(三)個案輔導:暫讀補校學生,應列入個案輔導,由原班導師、輔導老
      師、訓導人員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輔導。
     1、成績計算: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其時間與地點由教務
        處通知,亦得以補校考試成績認定。
     2、藝能科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亦得提請中輟學生復學暫讀補
        校安置會議中討論之,從寬認定。
     3、暫讀補校學生就讀兩個月後,應召開會議,評估其返回原班就讀
        之可行性;如有需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評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