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1.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區公所(身
心障礙學生應特別註明)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2.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辦理。
3.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班級、座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
生一覽表一份留校,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4.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籍
學生(非僑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5.僑生、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及隨同父母到大陸或國外各工作地回國
就讀者,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6.對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並由家長或監護
人、學校及戶政、社政機關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二)學號:
1.學生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除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
當學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十九人者編二位
數,一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者編三位數,一千人以上者編四位數
。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不得變更
。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之
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1.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應報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
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
定通報。
2.學生異動名冊應繕造乙份,留校備查。
(四)復學: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由學校甄試編入相
當程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應輔導其就讀補習學
校。
(五)轉學:
1.學生轉學應依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
點辦理之。
2.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由
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
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
3.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將入學
回覆信函填妥,送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學生學籍紀錄表正
本、學生輔導紀錄表,以郵政掛號方式送達轉入學校。轉出學校
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
處理,如有未報到者,轉入學校應主動查訪協助其就學。
(六)成績:
1.各國小學生成績考查,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之。
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六
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如向學校申請查閱其子女之學籍資料,應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各校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
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追蹤輔導就
學應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為止,其學籍資料應永久保
留。
5.中途輟學致逾學齡者,其就讀補校時,得出具成績證明書;其就
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6.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領域各科成績,均得以百分
數計之,日常生活表現以文字描述呈現。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
影印本代替。
7.本府對於各國小函報各項學籍資料,依規定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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