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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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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及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習課程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
        務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由各班導師辦理。
      前項學習評量之各類表冊,由新北市政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