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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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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除發現
      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若未依規
      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其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