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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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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於不違反本規定及其他法令下,得訂定學生請假手續、核准權責 等相關規定,並依規定核定假別。 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學校不予准假者,應 以曠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