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生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學生因有個人或家庭事故須親自處理致到校上課困難者,得
請事假。學校准假與否須視個案情事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程度,
並得召開個別會議與家長協商。
(二)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病
假。
(三)公假: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訟
者,得請公假。
(四)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得請喪假。
(五)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
助要點等相關規定,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其相關假別
如下:
1、產前假:懷孕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2、娩假:分娩後得請四十二日分娩假。
3、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
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
十二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十四日。
(六)生理假:女性同學因生理日致到校上課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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