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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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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學生因有個人或家庭事故須親自處理致到校上課困難者,得
      請事假。學校准假與否須視個案情事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程度,
      並得召開個別會議與家長協商。
(二)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病
      假。
(三)公假: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訟
      者,得請公假。
(四)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得請喪假。
(五)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
      助要點等相關規定,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其相關假別
      如下:
     1、產前假:懷孕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2、娩假:分娩後得請四十二日分娩假。
     3、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
        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
        十二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十四日。
(六)生理假:女性同學因生理日致到校上課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