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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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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
      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用,發至該生在
      同一學校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
(三)報本府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
      於影本上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戳章,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以
      昭負責。
(四)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書
      籍費不予回收,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五)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
      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六)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應於收到本
      府核撥公費後三日內轉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時
      發給。
(七)公營事業機關人員遺族不適用本就學優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