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8
八、資源班各領域(學科)之教學,應優先由具備該領域(學科)教學專
    長之資源班教師或資源班兼任教學人員授課。資源班教師未具該領域
    (學科)教學專長者,每學年應接受該領域(學科)八小時以上之研
    習。
    前項所稱領域(學科)教學專長,指修習師資培育大學開設之領域(
    學科)教材教法或學科專業知能相關學分三學分以上,或修畢本局辦
    理之領域(學科)教學工作坊課程並持有研習證書。
    資源班教師應參與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第四點所列單位辦理
    之特殊教育相關教育訓練及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以上,其中領域(學科)教學研習時數應達六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