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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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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源班之教師員額,國民小學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每班
    編制專任教師三人,本局並得按學校服務學生人數、人次、服務績效
    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素,依年度教師員額總數調整之。
    每名資源班教師以服務學生六人至十二人為原則;超過或未達每名教
    師服務人數上下限者,得增、減置教師員額。
    前項服務學生人數,以每年三月一日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所載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