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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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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局依增設資源班班級數核給開辦設備費;增設數量範圍內,如
        有增減班級數或教師編制數時,其開辦設備費五年內不重複核給
        。
        除依學校規模編列之基本辦公費外,學校應另依資源班班級數或
        教師編制數比例編列常年事務費及教材編輯費,並應專款專用。
        各項教學設備由學校就校內設備及經費設(購)置。確有困難者
        ,應檢具詳細計畫送本局申請,由本局依實際需求及計畫內容審
        核通過後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