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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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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應依學生需求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 素指定由學校設立資源班。 學校有增設資源班或增置資源班教師需求者,得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 ,向本局提報設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