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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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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資源班之排課原則如下:
  (一)應配合普通班教學進度及協助學生跟上原班學習,以外加時段為
        之。
  (二)無法跟上進度之領域,於原班該領域上課時段至資源班學習。
  (三)除經鑑輔會決議外,學生於普通班學習節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但有特殊情形者,應經學校特推會同意並報鑑輔會核備後為之。
  (四)國小低年級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優先以外加時段為之。
  (五)特殊需求領域之學習,應融入學生原班學習或其他學習領域中實
        施。必要時,得經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定後,於資源班以單一
        領域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