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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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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主管處(室)應督導資源班運作,並協調所需之行政支援事項
      如下:
  (一)結合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員及教師,以協助進行課程規劃、教學活
        動設計、教學方法研討及教學成效評估。
  (二)督導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會議召開及成果檢討。
  (三)督導服務對象及服務方式之適切性。
  (四)協調安排學生之學習時間、節數與評量方式。
  (五)協調分配資源班教師工作職責與分工合作事宜。
  (六)安排相關教師參與資源班教學。
  (七)提供教學空間、設備與資源。
  (八)整合校內學生輔導機制及補救教學措施,主動轉介需資源班服務
        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