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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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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學習輔導實施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
     1、每班平均計費人數:以二十五人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二十人。
     2、學生自由申請,不得強迫參加,並應事先取得家長同意書。
     3、課程內容由學校依學生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劃,力求適性化及多
        元化。
     4、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
        考書及測驗卷。
     5、學生參加學習輔導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出缺勤管理由學
        校規範。
     6、學校辦理學習輔導課程,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教學活動,在校內
        資源不足之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
        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二)留(到)校自習:
     1、學校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上課、不考試之原則。
     2、應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
        序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