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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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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各級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如需委外辦理時,應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依實際需要採用最適當的招標
    、決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採購過程如需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評選委員並應包含家長代表。採購作業之相
    關文件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