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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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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
    遠妥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