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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得將各校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辦理情形,納入校務評鑑及督學 視導項目,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向本會提出報告。 各校執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 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 理原則辦理獎勵。各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公立國中小除依相關 規定追究責任外,並列入校長年終考核重要參考依據,私立國中小 ,由本府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