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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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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校於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工作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及 導師編配結果於校內及網路公告至少十五日。 受保護個案或經學校編班委員會認定之個案,應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