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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評選採購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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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採購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教科用書採購作業,每年最遲應於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
(二)除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教科用書評選外,依政
      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達公
      告金額以上者,需報經本局核准。另採購議價程序,得由學校單獨
      或數校聯合議價並訂定共同契約方式辦理。
(三)教科用書之購買數量每科每人一冊為原則,如需另購補充教材,應
      經校務會議決議,並與教科用書選購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