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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評選採購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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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評選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教科用書之選用應以年級為單位,每學年度辦理一次。
(二)教科用書應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辦法,並公開選用之
      。
(三)學校教科用書選用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組長、學年主任
      、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會代表。
(四)不得要求出版商贈送商品。教科用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
      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且應確認其為與課程或教學內容相
      關之簡易軟、硬體器材,並依實際需要決定。
(五)對各科(領域)教科用書應評選出三種版本,明定選用版本順位,
      惟該科(領域)科教科用書少於三種版本時不在此限。當議價不成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選用第一順位版本時,應依順位序選
      用下一順位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