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超額學校:
1、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本要點規定,強迫教
師非自願介聘。
2、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缺額,在完成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後,於開學
前若因臨時事故或教師臨時辭職等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缺額時,
應優先接受本校調出之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師回校任
職。
3、因非自願超額於近二年內已有超額調動情形者、公假一年以上或
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留職停薪教師,不
列入超額員額內核計,惟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八月
一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理。
4、超額學校,除依第三點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之學校外,當年度不得
再辦理合格教師甄選。
(二)超額學校如開學前出缺,需徵求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師
返校服務意願,並依原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回原校服務,若
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並取消保留年資。
(三)因執行輔導團職務而免兼導師之教育部專任輔導團員及本市國民教
育輔導團員、幼兒教育輔導團員,其擔任輔導團員年資視同導師年
資。
(四)幼兒園裁併或國民中小學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者,應配合政
策規劃,以超額方式辦理,視為非自願超額教師,不視同原服務學
校出缺,亦不得回任改制後之分班或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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