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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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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額教師應注意事項:
(一)調出超額教師若本科系已選完,則調整以第二專長選填學校,至新
      校後需任教第二專長科目。
(二)經介聘至他校後,如非自願之超額教師,得保留原校服務年資。自
      願移撥至原學區新設校教師亦可保留原校服務年資。
(三)於開學前如原校同登記類科出缺,經調入學校校長同意,非自願超
      額教師得回原校服務,原校不得拒絕。
(四)自願超額教師,一經超額分發後,當年度均不得再申請市內、外介
      聘。
(五)非自願超額教師得視實際需求針對市內、外介聘擇一申請,並以分
      發報到後之學校為申請學校,申請時所需相關資料應由原服務學校
      審查後經超額分發報到學校確認並代為申請,如超額分發報到學校
      未參加市內、外介聘作業,該校仍需代為申請,並改列為參加介聘
      學校,除申請教師所占之缺額外,不另提撥缺額供介聘作業運用(
      此僅供該師申請,該校教師仍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