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額教師介聘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超額教師計算、認定方式如下:
1、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正式教師人數減次一學年度預估法定編制
教師員額減各項離職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
2、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民中學附設幼兒園及高級中學附設幼
兒園、市立幼兒園應依前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
有超額,則計算超額人數。
3、各國民小學應依第一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
額,則依一般科、特教科、專任輔導教師及英語科四科分別計算
超額人數。如有英語師資不足情形,其於該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
二分之一之英語教師,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並於次一學年度擔
任英語教師(應需於次一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教師
同時具備二科資格者,學校得擇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依其資
格,調入相關缺額學校。
4、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
額,則分科計算超額人數,於某一科目出現缺額時,除特教科與
專任輔導教師依其法令規定外,以該校初聘科目為主,第二專長
為輔,各校據以調整後,再搭配總超額數計算各科超額教師人數
。
5、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園長、園主任、偏遠地區學
校商借主任)、國中(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現任教師兼生活
教育或生活輔導組長,除自願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以協
助校內行政延續。
6、經本市特教班區域平衡調整減班超額教師,則優先調入有特教教
師缺額學校。
7、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其年資應重新計算。
(二)超額教師申報,依下列規定:
1、學校應依優先順序,填具輔導介聘名冊,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後,提報介聘承辦學校彙整。
2、介聘名冊及其相關事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倘因當事人疏失影響其權益時
,不得提出申復。學校依本法、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介聘教師至他
校時,如當事人不願接受介聘他校,且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
當工作可調任者,於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英語教師除需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外,亦需
具有以下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達到 CEFR 架構之 B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者。
(三)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
未分組外語文系,經畢業大學開具主修英文證明者)、畢業於英文
(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
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英語二十學分班者。
(四)經本市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含八學分、十二學分、二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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