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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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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其聘約於不違反本補充規定及相
    關法規規定下,得依實際需要簽訂定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或其他因素延遲,致未於當學
    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