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七、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其聘約於不違反本補充規定及相 關法規規定下,得依實際需要簽訂定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或其他因素延遲,致未於當學 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