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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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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得對外聘任合格教師
    擔任代課教師,並以非退休教師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