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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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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每學期課程編排所餘節數,應優先安排及確認編制內教師兼課節
    數後,仍有餘留節數時,得對外聘任合格教師擔任兼任教師,並以非
    退休教師為優先。
    前項兼任教師授課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頒課程標準辦理同班同性
    質課程以兼授為原則。